主页 / 服务 > 专题 > 正文

李佳琦直播带货“翻车” 该担何责?

2020-03-27 16:56: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评论:0   [收藏]   [评论]
导读:  3月25日  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众号推送一篇  李佳琦直播又翻车?最新回应     有消费者反映  在李佳琦直播间购买的  脱毛仪货不对板  收到货才知道抢购的脱毛仪  没有消毒灯盒  有的甚至还

  3月25日

  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众号推送一篇

  李佳琦直播又“翻车”?最新回应...

  

 

  有消费者反映

  在李佳琦直播间购买的

  脱毛仪“货不对板”

  收到货才知道抢购的脱毛仪

  没有消毒灯盒

  有的甚至还有质量问题

  报道引发不少消费者热议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

  李佳琦该担何责

  

 

  

 

  

 

  法律专家分析指出

  如果李佳琦是职务行为

  则个人不担责

  如果直播公司与实际销售者

  恶意串通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直播公司承担联带责任

  针对这起消费纠纷,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分析指出:

  直播网红对产品的推介宣传与实际交付不一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直播推介方及商品实际销售者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包括退换货及赔偿损失等。

  “如果是商品实际销售者故意隐瞒重要商品信息,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下单,以低配冒充高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那就涉嫌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来主张‘退一赔三’。”邱宝昌分析道。

  

 

  ▲部分消费者展示的产品上有划痕

  因直播宣传问题引发产品消费纠纷,直播网红及其所属公司,商品实际销售者,直播平台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通知发布者不是李佳琦,而是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邱宝昌分析指出,直播网红比如李佳琦,如果是与直播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那他为产品作推介宣传就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其所属直播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直播平台如果对直播人员及公司的相关资质进行了审查,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直播公司与商品实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直播公司与商品实际销售者恶意串通虚假宣传,则应承担联带责任。

分享到:
责任编辑:zsz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