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个别图片公司或律师专门“诉图”牟利

2020-07-08 22:41:28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评论:0   [收藏]   [评论]
导读: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指出,图片市场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状态不清晰、授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这是导致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严重制约了图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姜颖介绍,实践中发现,多个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指出,图片市场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状态不清晰、授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这是导致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严重制约了图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姜颖介绍,实践中发现,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图片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

  图片版权纠纷多发 涉诉群体广泛

  调研报告指出,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

  直接侵权主体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新闻网站等媒体侵权多发,微博、微信、博客、贴吧等平台上的自媒体用户侵权现象亦十分普遍。图片使用方所在行业不限于互联网产业,包括需要使用互联网经营或者发展的所有产业主体。

  “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获取授权渠道不畅是侵权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姜颖表示,通过案件梳理显示,多数案件系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

  调查显示,31%的使用人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实际操作过程中,图片使用人事先获得授权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图片使用人无法知晓图片的权利人,缺少获得授权的渠道;二是获得授权许可的时间成本较高,无法及时满足使用需求;三是图片使用人对权利人是否就图片享有权利不信任;四是权利人要价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中,事先无法知晓权利主体这一原因占比最高。

  个别公司或律师专门“诉图”牟利

  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

  例如,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这种维权方式已经成为这些图片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和部分律师开发客户和案源的主要渠道。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交易价格也应在市场中形成,由市场进行定价。

  加强权属审查 防止 “浑水摸鱼”

  针对图片版权案件存在的权利状态不清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权属审查,防止非权利人“浑水摸鱼”,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可信。涉网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往往是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存在易被删除、易被篡改、易于伪造且不易留痕的特点,因而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在北京阅图公司诉上海东方网一案中,原告采用时间戳进行侵权取证时,未对“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中的关键步骤进行操作,无法确定接入网站的真实性。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予采信。

  为加强图片行业版权保护,各方携手共同推动图片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促进图片产业健康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发出倡议:共建、共治、共享图片行业良好版权生态;积极推动图片作品版权登记标准化、信息化;先授权、后使用,无授权、不使用;完善版权运营、管理和版权鉴权制度;共建专业化、规模化、数字化的图片版权可信交易市场;积极运用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图片版权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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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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