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泊尔康巴赫商业诋毁案终审:判巴赫公司赔偿苏泊尔300万元

2021-06-03 11:11:26   来源:家电消费网   评论:0   [收藏]   [评论]
导读:  家电消费网6月3日讯 前年轰动一时的苏泊尔诉康巴赫商业诋毁案终审结果出来了。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巴赫公司商业诋毁成立,判决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整版)、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刊登
  家电消费网6月3日讯      前年轰动一时的苏泊尔诉康巴赫商业诋毁案终审结果出来了。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巴赫公司商业诋毁成立,判决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整版)、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公司300万元。

  2019年10月,巴赫厨具用德国康巴赫的名义召开发布会,称苏泊尔侵权其蜂窝不粘锅专利技术。由于苏泊尔是中国炊具行业首家上市公司、我国厨具业的头部品牌,一时之间吸引众多媒体报道。

  同年10月21日,《羊城晚报》A3整版刊出了巴赫公司的一份《声明》,内容包括“我公司发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沾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康巴赫官方微博”所主持的微博话题持续发酵,直指苏泊尔侵权。

  巴赫公司还在发出的媒体邀请函中写有:“我们一直被模仿,但从未被超越”“我们特邀请您参加‘见证原创’的新闻发布会”。

  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巴赫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昨天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 250 号显示,对于巴赫公司辩称其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系出于维护自身专利权,没有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对此,本院认为,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而虚伪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正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的行为。特别重要的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可分为真实、虚假和未定论三种状态,如果经营者对于未定论的事实,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为此,浙江高院维持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初 4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 五 日 内在 《 羊 城 晚 报》 A3 版 ( 整 版 )、“ 康 巴 赫 官网 ”、“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其中《羊城晚报》A3 版整版刊登一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连续刊登不少于十五日。



  浙江高院还维持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初 4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的判决。(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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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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