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代步车是机动车!京东商家说“不是”,被判退车再赔9万
是不是机动车?是否需要上牌?
一电商客服回答顾客咨询时
回复说“不是”“不需要”
被法院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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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老年代步车
客服称不是机动车
不需要上牌
消费者以被欺诈为由
起诉主张“退一赔三”
2018年4月14日,北京房山消费者赵某在京东网站上金多米官方旗舰店订购了一辆四轮老年代步车,付款29800元。该商铺网页宣传:“本公司所有车型均赠送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50000元。可乘坐5人。”
▲京东金多米官方旗舰店网页截图
赵某下单后,向德州金多米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多米公司)在线支付5000元,金多米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车送货至赵某指定地点,付费方式到付,运费800元。赵某收货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了剩余款项24800元。
金多米公司向赵某交付涉案车辆的同时,向其交付了《合格证》与收据。《合格证》载明了“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山东德州金多米电动车”“车辆制造日期:2018年4月”等信息,其上还显示“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的要求,准予出厂,特此证明”。
赵某在购买涉案车辆过程中,就车辆信息与金多米公司客服在网上进行了沟通:
赵某:“老人接孩子啥的用上牌吗?” 金多米公司客服:“这属于低速代步车,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不需要的。” 赵某:“好的,所以老人开也不用驾照吧。” 金多米公司客服:“不需要的哦,亲。” 赵某:“我买的这个车是机动车吗?” 金多米公司客服:“电动车不是机动车”。
赵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发票上显示货物名称为“机动车、电动四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使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等,车辆上牌后才有路权。
2018年7月,赵某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对车辆性质进行隐瞒,对其造成误导,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将德州金多米车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该公司“退一赔三”,也就是请求判令金多米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9400元,共计119200元。
▲京东金多米官方旗舰店网页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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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支持“退一”不支持“赔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多米公司销售过程未告知车辆属性,以及合格证标注的厂家“山东德州金多米电动车”属于虚构,其行为构成欺诈。
但法院同时认为,金多米公司的行为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低速四轮电动车系近年来出现的新产品,因其价格低、使用门槛低,满足普通百姓生活需求,现实中大量存在购买使用情况,但目前国家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管理尚在进一步完善中,而普通大众对这类电动车不办理牌照、不交纳保险、上路违章不受处罚等情况都是普遍明知的,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时应当知道这些相关情况,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系因金多米公司的相关行为而导致其在购买时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
最终,一审法院对赵某的“退一赔三”诉讼请求,仅判决支持退货退款,不支持增加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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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金多米公司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终审判决支持“退一赔三”
赵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金多米公司销售涉案车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金多米公司销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并告知赵某涉案商品属于非机动车这一虚假情况,而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机动车的属性、是否需要上牌、驾驶涉案车辆是否需要驾照以及涉案车辆的生产者是否具有相关生产资质等事实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特性,不属于日常生活的常识。金多米公司故意告知赵某虚假情况,诱使赵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终审判决全部支部赵某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令除退货退款外,向赵某支付三倍赔偿金89400元。
涉案商品已经下架
4月26日,小编在京东网站上搜索,看到涉案电动车已经下架,但页面上仍有其他同类商品在售。